中国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河南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三条 留学人员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由留学人员独自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企业。

第四条 园区设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内,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归口指导。

第二章 企业认定

第五条 省人事厅留学人员与专家服务中心和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共同负责留学人员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 下列人员可在园区内创办留学人员企业:

(一)获得国外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二)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的;

(三)出国留学并取得外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

(四)其他符合规定的。

第七条 留学人员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本省鼓励的产业发展方向,项目和技术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并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第八条 留学人员可在园区依法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性质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贸易、咨询和相关产品销售。具体形式包括:

(一)留学人员自带技术和资金独自创办;

(二)留学人员以技术或资金入股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

(三)受区内企业委托,在海外进行技术开发和市场开发;

(四)作为企业的技术、投资、管理顾问,定期不定期回国,帮助企业进行技术升级、融资、管理改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九条 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须是企业的股东,在企业所占股份应在25%以上;或者作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企业提供项目来源、技术支持或经营管理。

第十条 留学人员企业认定和入驻程序:

(一)项目洽谈、初审;

(二)留学人员身份认定和留学人员企业认定;

(三)填写入驻备案表,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批复;

(五)提供孵化场地,签订房租合同;对购地企业进行选址,签订进区协议;

(六)企业注册;

(七)签署孵化管理协议。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创办企业的留学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留学人员和企业通过资格认定后,在三年创业孵化期内,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设立 留学人员凭中国护照或中国身份,最低3万元人民币可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创业园提供免费代办服务,一站式办理留学人员企业设立手续。

二、行政事业及服务代理零收费 零收费的项目包括:工商注册、企业代码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地税税务登记证、国税税务登记证、人事代理费、人才流动服务、出国政审、工程质量监督等。

三、资金扶持

(一)创业扶持基金 留学人员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开发区科技三项经费给予扶持:纳税额入库后区级财政留存部分不足30万元的,按年度给予企业相当于企业年纳税额入库后区级财政留存部分30%的资金扶持;纳税额入库后区级财政留存部分高于30万元的,按开发区现行政策进行扶持。

(二)科技项目择优扶持基金 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共同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科技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择优进行扶持。 1、高新技术项目和软件项目:经省科技厅及以上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省信息产业厅及以上部门认定为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的,均可申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万。 2、孵化项目资助经费:一般为留学人员创业启动资金,额度为3-20万元人民币。重点扶助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从事国家、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3、产业化项目资助经费:对已完成研发及中试阶段,在国际国内领先、产业化前景良好、附加值高、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经短期孵化,即可进入产业化生产的项目,提供20-100万元的产业化资助或50万元贷款贴息。

(三)其他配套扶持 对获得国家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等相关部门扶持基金的,创业园原则上将给予企业1:1的配套资金。 对获得河南省、郑州市相关部门扶持基金的,创业园原则上将给予1:0.5配套资金。

四、租房补助

1、办公用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孵化基地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范围内的,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三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

2、生产厂房:留学人员企业租用孵化基地的标准厂房,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内的,第一年按公告价的30%计收租金,第二年按公告价的50%计收租金,第三年按公告价的70%计收租金。

3、生活用房:入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租用开发区内房产作为自用住房的,三年内按租赁价的50%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月。

4、其他:留学人员企业在成立后一年内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省市国家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认定的,租用孵化基地的用房,可享受上述规定面积内三年房屋租金免收的优惠。

五、购房及差旅补助 留学人员企业中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开发区内购房,可享受一次性补贴6万元,取得硕士学位的补贴3万元。 留学人员企业中的留学人员由于工作需要而往返国外的差旅费,可享受资助。一般不超过2人次/年,费用总标准不超过2万元/年。

六、户籍及子女入学 留学人员在郑州定居的,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免费落户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子女入托及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其他 对获得经费资助的留学人员和企业,由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对资金使用方向实施跟踪监督,各单位需按期通报资助项目执行情况。对擅自变更资助项目内容、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创业园可收回全部或部分资助经费。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

(一)场地及设施服务:

1、提供研发、生产场地及相应物业管理服务;

2、提供会议、展示、洽谈、培训场地及相应配套服务;

3、提供通讯、网络服务,配备高速宽带接口;

4、提供市区直通公交车辆班车服务;

5、提供代办货运、水电维修、快餐服务、绿化环卫、安全保卫、文印传真、通讯票务等商务服务;

6、无偿协助企业招聘、录用各类人才,并免费人事代理;

(二)企业管理服务

1、协助入驻企业办理各类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手续(企业报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代码证、外资企业批准证书、银行开户、审计、年检)

2、为创业者提供管理、金融、税务、法律、市场、外语、计算机等全面培训,可应企业要求举办专项培训;

3、接收委托办理科技人才调动、关系结转、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及人员招聘等工作;

4、跟踪毕业企业,继续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三)技术支持及市场营销服务

1、协助孵化企业申报“河南省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协助孵化企业申报河南省信息产业厅“软件产品”、“软件企业”认定;

3、协助孵化企业申报各级科技计划和国家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4、协助孵化企业进行资产评估、企业形象策划、举办新产品发布会、技术成果鉴定会等综合服务;

5、提供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信息、提供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咨询;

6、协助孵化企业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帮助企业拓宽产品市场;

7、承办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技术交流会和产品展示会,为创业者举办科技系列讲座。

第十四条 园区费用 园区企业根据园区优惠政策申报的各项基金由创业园组织向管委会申报,由管委会直接划拔给企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